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614號
原 告 邱睿廷
原 告 高子鋐
原 告 李惠麗
被 告 陳竺筠
被 告 劉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竺筠、劉文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
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
標的請求金額合計為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
聲明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於裕國天景社區佈告欄及社區LINE群
組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
原告所繳裁判費尚不足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