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614號
SDEV,109,沙簡,614,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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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614號
原   告 邱睿廷 
原   告 高子鋐 
原   告 李惠麗 

被   告 陳竺筠 
被   告 劉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竺筠劉文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
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
標的請求金額合計為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
聲明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於裕國天景社區佈告欄及社區LINE群
組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
原告所繳裁判費尚不足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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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