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信託登記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司調字,109年度,520號
SDEV,109,沙司調,52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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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司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瀚立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24日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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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