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687號
SDEM,109,沙簡,687,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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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庭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緝字第11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庭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實 際獲取販售本案帳戶之報酬,爰不予宣告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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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