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6號
SDEM,109,沙交簡附民,26,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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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亦玲
被   告 吳玫鳳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67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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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