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906號
CDEV,109,橋補,906,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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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06號
原   告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日興商行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24 元,應繳裁判
  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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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