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4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及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容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21 元,應繳裁判
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2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