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844號
CDEV,109,橋補,844,202012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