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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829號
CDEV,109,橋補,829,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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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玉珮林國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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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