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溱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綠運動用品社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7,960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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