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828號
CDEV,109,橋補,82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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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溱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綠運動用品社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7,960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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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溱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溱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