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賴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385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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