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林宇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蓉真、許貴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