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867號
TYEV,109,桃簡,867,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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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鍾玉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秦阿甚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3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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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