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鍾玉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秦阿甚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3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