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676號
TYEV,109,桃簡,676,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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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明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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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