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2249號
TYEV,109,桃簡,224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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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49號
 
原   告 邱上誌 
被   告 農樂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850 元,嗣本院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61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4,350 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12 月16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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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