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929號
TYEV,109,桃小,2929,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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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樂樂(原名:鄒怡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2,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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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