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34號原 告 曾松 被 告 陳瑩 蘇豐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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