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簡字,109年度,34號
TYEV,109,桃原簡,34,20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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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34號
原   告 曾松 
被   告 陳瑩 

      蘇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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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