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360號
TYEV,108,桃簡,360,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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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張廷水 
被   告 劉士霞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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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