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1345號
TYEV,106,桃簡,1345,202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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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雄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賴文瑞 

      徐明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雅琪 
被   告 蔡雨諾 

      方彥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365號撤銷訴訟 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 決問題,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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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