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9年度,291號
TYEM,109,桃秩,291,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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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29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盛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8月8日航警刑字第10900223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盛得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盛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23日上午8時12分。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
㈢行為:冒用他人(陳盛華)之機場通行工作證進入管制區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盛得於警詢之自白、證人陳盛華之證詞。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現場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陳盛得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 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係持他 人機場通行工作證進入管制區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 生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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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