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營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徐應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19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905125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應奕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徐應奕任職於訴外人中興電工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擔任PV系統工程經理,於 民國109年9月28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南市七股區臺17線1 58公里處之工地(下稱系爭工地),於訴外人即臺南市議會 議長郭信良、臺南市議會議員陳昆和、盧坤福、臺南市副市 長趙卿惠(下稱郭信良等人)等公務員會同相關單位人員針 對違法施工工地依法執行會勘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 加,雖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已致會勘職務之執行 有所妨礙,因認被移送人徐應奕涉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款之行為移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字第 86號判例可參。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列各 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 定。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 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 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參以該條立法理 由,係為避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有以顯然不當之言詞 行動相加,構成妨害公務之行為,倘行為人基於氣憤而對他 人大聲咆哮或為嘲諷之言語,仍須參照當時之客觀狀況、行
為人與該他人之前後對談、雙方爭執之點等具體情況而為判 決,不能僅以行為人音量與用語,即遽認有「顯然不當之言 詞」,而妨害人民就言論自由基本權利之行使。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徐應奕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1款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致妨害公務之行為,無非係以現 場錄影對話譯文(本院按:即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現 場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錄影光碟及證人林界宏之證述為 其論據(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2頁、第20頁、第6頁至第7頁 ),惟為被移送人徐應奕於警詢時所否認,並辯稱伊只是接 獲通知前往系爭工地,在場官員雖有提出質問,但是沒有給 伊說明的機會,伊並未於會勘過程做任何阻饒等語。而觀諸 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可見被移送人徐應奕對郭信良等人 稱「現在是什麼情況?」、「你哪一位?我不認識你」、「 這是怎麼樣?」、「請問你哪位?不要那麼兇」、「不要這 樣子罵我」等語,另被移送人徐應奕面對郭信良等人欲說明 時,卻數度遭受阻礙,甚至遭到指責,核與其於警詢時陳稱 :「當時市議會民代很強勢用不佳的語氣質問我,我仍嘗試 作說明,但一直被中斷」等情相符。又證人林界宏雖於警詢 時證稱被移送人徐應奕於郭信良等人至系爭工地會勘時有回 答態度不佳、配合度不好及些許口角云云,然所謂「回答態 度不佳、配合度不好」,實際上係已涉及證人林界宏之主觀 感受,而被移送人徐應奕為中興公司負責系爭工地之現場負 責人,依其所述係「他們到達進行會勘時,我人沒有在現場 ,後來接到工地警衛聯繫我才從工務所趕過去,事前並沒有 通知我們當日要會勘(見本院卷第4頁)」,到場後希望了 解參與會勘職務執行之公務員身分及會勘流程,於情於理誠 不為過。況細繹卷內所附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亦未見被 移送人徐應奕有何惡意阻擋會勘職務進行之行為,則縱其有 以較為高聲語調或較為不佳之態度答話,亦僅為其表達意見 之範圍,尚難遽認被移送人徐應奕主觀上有何妨礙國家公務 員公權力行使之故意,客觀上亦非屬已達妨害公務執行程度 而顯然不當之言詞。反觀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辦理選民 服務,固有助於地方事務發展,健全人民與行政官員間之溝 通,但未嘗不能理直氣和、義正辭婉,有事情慢慢講,血壓 飆高的話對身體不好,身體不好的話大家都不好,共勉之。 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調查,應認移送機 關移送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 顯屬有間,即難以該規定相繩,爰依首開說明,為不罰之諭 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本院按:被移送人徐應奕下稱A男、訴外人郭信良下稱B男、訴外人陳昆和下稱C男、訴外人陳昆和之助理下稱D男、訴外人趙卿惠下稱E女、訴外人盧坤福下稱F男,參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
A男:沒有啦(臺語)!現在是什麼情況? B男:現在是怎樣(臺語)? A男:抱歉!你哪一位?我不認識你。 B男:我臺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 A男:喔!是!你好! B男:你手叉這樣,是在兇什麼(臺語)? A男:我想說是…… C男:你是來施工?你來施工是不是? A男:沒有啊!早上說有一大堆人來。 C男:你是要來施工? A男:沒有。 C男:我們一群人,不是一堆人啦! A男:沒有來施工。 C男:你剛才是講要施工喔! B男:手叉這樣,是要兇誰嗎(臺語)? A男:我並不認識你。 B男:不認識就好,就這樣就好(臺語)。你們公司本來就大搖大 擺。 C男:市府有沒有聽到!副市長!有沒有看到,這是哪一個單位? A男:你好兇喔! D男:你現在是怎樣? C男:副市長!這是哪一個單位? A男:這是怎麼樣?我來這邊…… C男:你是什麼單位?你們各局處有沒有看到? B男:昆和,沒有關係啦! C男:我現在火大了!你知道嗎? A男:請問你哪位?不要那麼兇。 C男:你們市府是什麼單位?這是你們管理的嗎? B男:牌子這麼大在這邊,你如果不識字我跟你講,這叫市議員陳 昆和(臺語)。 C男:他知道,我說你市政府在這邊幹什麼!這是你的地方嗎? D男:這邊都是臺南市政府的官員、臺南市議會的人。 C男:副市長你有沒有看到?要怎麼處理?現在指揮! B男:我們再來開會,我們看其他的。 (E女與A男對話) A男:這樣子突然間跳出來,我也搞不清楚。 C男:我幹嘛通知你!你根本就違法。 A男:我現在也搞不清楚狀況啊! C男:搞不清楚狀況去旁邊站著! A男:不要這樣子罵我。 C男:我沒有罵你,你到旁邊站著就好! A男:我並不認識你,你現在罵我,我也…… C男:這不是你們現在可以進來的地方。 A男:我也是很委屈啊! C男:副市長你有沒有聽到! B男:我也不認識你啊!你是哪個單位啊? C男:你現在怎麼處理?你看,沒有依法處理都竟然這樣,已經變 成是地主了,你知道嗎?比地主還大了,你知道嗎? (E女與A男對話) F男:你這個是什麼態度? A男:不是啦!你現在…… C男:你副市長趕快!今天沒有處理,給個交代,我們議會沒完沒 了!你認為怎樣?你瞪著我看什麼? F男:你們是違法你知道嗎? A男:我們…… F男:你不知道你們自己違法嗎?這是什麼態度? C男:現在有立場進來這邊嗎? A男:我們今天沒有動工。 F男:你今天沒有動工,過去動工呢? A男:我們現在…… C男:我們不要跟他講,我們跟市政府講就好。 A男:我們現在沒有動工。 C男:我沒有要跟你講話。 (E女與A男對話) C男:你那個市政府,你看!我們地方要怎麼處理?對不對?你要 叫我們這些里長出來打群架嗎?對不對?莫名其妙!現在都 不能進到這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