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劉孟昌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24日所
宣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二行中,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六○○八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一九三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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