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9年度,184號
PCEV,109,板簡調,184,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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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育哲 

相 對 人 張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六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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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