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75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蔡宗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9年11月3日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而屬本院管轄範圍,惟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起訴前之106年7月6日即遷入福建 省金門縣金城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 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 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