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847號
PCEV,109,板簡,2847,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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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47號
原   告 創安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琨 
被   告 柏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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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安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