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638號
PCEV,109,板簡,2638,202012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陳柏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林志平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即 債務人林志平因繼承而取得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 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64之1地號、 264之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屬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本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 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說明 │
├──┼─────────────┼────────────────┤
│1 │查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 │,如有增列,請提出增列部分│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 │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 │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 │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 │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 │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 │ │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繼承系統表及│
│ │ │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
│ │ │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查本件原│
│ │ │告雖起訴請求代位分割系爭不動產,│
│ │ │然系爭不動產僅為被告因繼承所得之│
│ │ │公同共有物之一,本院業已調取被繼│
│ │ │承人之繼承登記資料到院,原告應儘│
│ │ │速來院閱卷,查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 │ │之範圍。 │
├──┼─────────────┼────────────────┤
│2 │提出記載當事人姓名、地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
│ │以分割遺產除被代位者外之全│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
│ │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因事實│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
│ │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應記載│須以除被代位者外之其他共同繼承人│
│ │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
│ │產之應繼分)之起訴狀(併按│,始無欠缺。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各被│
│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俾送達被│告就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應予補正。│
│ │告)。 │ │
├──┼─────────────┤ │
│3 │補提被告甘鴻梅林正治、李│ │
│ │家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
│ │勿省略)。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