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49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大維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2樓
被 告 林艷雀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惠美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