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882號
PCEV,109,板簡,1882,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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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尤咨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減少課程費用,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以
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再按
此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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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