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尤咨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減少課程費用,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以
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再按
此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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