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696號
PCEV,109,板小,4696,202012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69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曹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訴時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 於新北市板橋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業 於起訴前之同年6月23日遷入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 於臺北市萬華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