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棋湣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3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期間 │年利率│期間 │年利率 │
├──┼─────┼─────────┼───┼─────────┼────┤
│1 │27,345元 │自109年3月1日起至 │1.15% │自109年4月1日起至 │0.09% │
│ │ │109年3月24日止 │ │109年9月24日止 │ │
│ │ ├─────────┼───┼─────────┼────┤
│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0.9%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0.19% │
│ │ │109年9月24日止 │ │109年9月30日止 │ │
│ │ ├─────────┼───┼─────────┼────┤
│ │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9% │自109年10月1日起至│0.38%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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