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139號
PCEV,109,板小,4139,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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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1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劉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 2月14日向原債權人美國運通 銀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 行)申辦循環信用貸款,並約定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16%, ,如有 2次以上遲延繳款紀錄,自動調整為年利率18%,按 日計息,迄至該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詎被告自94年 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至95年4月30日止尚積欠渣打銀 行新臺幣(下同)89,048元,其中本金為80,793元(下稱系 爭債權),嗣渣打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往來明細查詢報表、經濟部函暨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3頁)。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 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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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