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906號
PCEV,109,板小,3906,2020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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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楊緣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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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