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朱紋締
被 上訴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附設電腦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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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訴訟代理人 劉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6,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嗣本院於 民國109年10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 ,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 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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