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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09年度,4458號
PCEV,109,板司小調,4458,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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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445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曾耀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 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綜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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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