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事聲字,109年度,30號
PCEV,109,板事聲,30,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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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燕金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環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為假扣押,對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80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以109年度司裁 全字第98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為駁回異議人假扣押聲 請之終局處分,於109年9月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9年 9月7日對該裁定提出異議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聲明 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戳等件在卷可稽,司法事
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 相符,本院自當予以適當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惟其所提 之證據,尚無從證明有假扣押必要性,即不能釋明其就相對 人之工程款請求有為保全必要,自應駁回本件假扣押聲請等 情。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8年8月23日承攬相對人之蒸 氣鋼爐系統新建工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50, 000 ,聲異議人業已依約裝設完竣且於108年11月27日驗收完畢 ,詎料異議人向相對人請領尾款115,000元時,卻拒不支付 。相對人經異議人催告後斷然拒絕給付,且相對人現存既有 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鈞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 所為駁回異議人假扣押聲請之終局處分,異議人不服,爰聲 明異議,請求廢棄原駁回之裁定云云。
四、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 ,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



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 不得准其假扣押之聲請;而所謂釋明,乃得用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 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 ,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 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 、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 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 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參照)。又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 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五、經查:異議人就其「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 「假扣押之原因」,僅稱相對人經異議人催告後仍堅決拒絕 給付尾款等情,然異議人所提供之合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 ,僅可證明相對人確與異議人間有債務存在,且相對人經催 告後未予給付,揆諸前開說明,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不 能遽謂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異議人所 提資料,不能釋明其就相對人之債權請求有為保全必要。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本件異議人之假扣押聲請。故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09年8月26日所為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80號裁定 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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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