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80號
PCEV,108,板簡,380,2020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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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沈若君 

被   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被   告 孫翠芸 
      張珪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七)3 、第5 行關於「核減為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核減為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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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