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58號
上 訴 人 羅莉蓁
訴訟代理人 徐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芳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
捌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