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258號
PCEV,108,板簡,3258,20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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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58號
上 訴 人 羅莉蓁 
訴訟代理人 徐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芳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
捌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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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