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9年度,2277號
TPAA,109,裁,2277,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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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錦村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5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90號裁定 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 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日送達 ,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 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 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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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