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上訴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975號
TPSV,109,台聲,2975,20201223,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75號
聲 請 人 戴金池
      李金釵
      戴孟芳
      戴賢明
      戴金華
      戴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陳律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宗泰等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聲請停止
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未發生或未主張之事實,故基於此項事實之法律關係為他訴訟之標的時,縱令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實體法上係以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第三審之裁判仍不以此為先決問題,自不得援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第三審訴訟程序。從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1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訴訟之第三審訴訟程序,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