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補充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858號
TPSV,109,台聲,2858,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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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聲請補充判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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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