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831號
TPSV,109,台聲,2831,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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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彥甫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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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