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815號
TPSV,109,台聲,2815,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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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法定代理人 簡 金 盛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簡 清 治

       簡 文 機
       陳 惠 磬(即簡陳惠磬

       楊簡寶桂
       新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侯 友 宜
訴 訟代理 人 鍾 毓 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廖照金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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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