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801號
TPSV,109,台上,2801,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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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貴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69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 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既主張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應由其就兩造訂約後確有不可預期之風險發生、及其因該不可 預期之風險發生而受有損害,暨由其單方承受該損害顯失公平 等節,負舉證之責。惟兩造係於民國95年10月2 日簽訂消防設 備機械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契約一),於96年5月15日簽訂第1 次契約變更書、96年4月1日簽訂合約案號00000000契約書(下 合稱系爭契約二〉,於97年7月14日簽訂合約案號00000000 契 約書,另因應工地現場不定時需求,合意增加臨時工項。上訴 人主要施作期間為95年8月至100年9 月,其訂約或履約之基礎 環境,顯與系爭契約一成立前發生之核四發電廠停工延宕,暨 103年4月24日核四封存與否無關;而臨時工項乃兩造依需求, 迭次合意所為,亦難謂與系爭契約一之基礎環境有涉。又上訴 人為被上訴人所提供之主要給付為噴砂及焊接工(原判決誤載 為鋼構組裝工),既皆非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所調查之工項, 自與上訴人施作工項之成本增加與否無關。且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係依其與被上訴人間之約定給付物調 款,核與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一、二之內容、成立時間、承攬金 額、以及無物調款之約定,相差甚巨,施工期間亦未盡相同, 自不得單以台電公司已給付被上訴人物調款,即遽認被上訴人 有相應增加工程款給付之義務。另上訴人除得依系爭契約一按 月請領估驗款外,並得依系爭契約二約定按月請款定額新臺幣 (下同)60萬元,顯見系爭契約二之給付要件,與上訴人實際 施作之工項數量無涉,係被上訴人另給予上訴人之利益。綜上 ,上訴人既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訂約後有不 可預期之風險發生,並因此受有損害且顯失公平等節存在,則 其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工程款 617 萬2925元,及自10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 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至上訴人於上訴理由狀所提上證1至上證4(見本院卷77至99頁 ),均未見於原審提出,本院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 為裁判基礎,依法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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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