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9年度,16號
TPSM,109,台附,16,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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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台附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張貴洲(即尚峰皮件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送達代收人 邵瓊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 年度重附民上字
第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張貴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被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故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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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