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聲 明 人 翁世盟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109年執更丙字第8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 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翁世盟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復經最後事實審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假釋出監。聲明 人嗣於假釋期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法務部乃撤銷假釋,由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丙字第837號指揮書(下稱本 案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殘刑4 年27日。爰依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云 云。
三、惟查:本案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之裁判,乃聲明人因殺人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16 年之判決,再經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79號判決,認聲明人 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有上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自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 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