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6001號
TPSM,109,台上,600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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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6001號
上 訴 人 鄭凱心(原名鄭杏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53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鄭凱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販賣第一級 毒品12罪〔均處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 )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 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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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