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麒
被 告 林立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9年6月9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1號,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38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林立銘殺人未遂3 罪部分之 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該被訴部分均無罪,固非無見。二、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定有明文。若有應行調查之證 據未經依法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完全明瞭者 ,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 之證據未予調查。
三、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102年5 月22日凌晨2時10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前放火(下稱「A縱火案」);於同年9 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號樓梯 口放火(下稱「B縱火案」);於同年9月17日凌晨2時2 分 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及○號1 樓前放火(下稱「C 縱火案」),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殺人未 遂罪嫌,究否屬實,原判決認其判斷之核心為案發時各監視 錄影及扣案安全帽等證據,是否已足據以特定行為人即為被 告。並以:⑴「A縱火案」之監視錄影畫質不佳,受夜間光 線不足之影響,未能完全呈現所攝影像之色澤(警員鄭薪佑 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為相同陳述,見偵查卷三第770 頁)。⑵ 「B縱火案」之監視錄影資料經更審前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 局鑑定判斷影像中嫌疑人所戴安全帽色系結果,經該局 103 年10月27日調科伍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認:「擷取犯 罪嫌疑人出現片段共6 張截圖…由於現場光線昏暗且受到環 境光源干擾,致畫面中物體顏色嚴重色偏,僅可辨識安全帽 體兩側為低明度色彩,中間為高明度色彩之窄、寬、窄3 條 縱向飾條,其中縱向飾條前額及後頸位置有低明度色彩標誌 各1 ,難以辨識其於正常光源照射下之色彩(系)」(見上 訴審卷一第101至103頁)。⑶「B縱火案」、「C縱火案」 之監視錄影資料經第二次更審前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判讀其影像結果,經該局105年3月8日調科伍字第000000000 20號鑑定書暨鑑定資料認:「……僅可辨識縱火犯上衣為 高明度與低明度條紋相間,但無從辨識其於正常光源照射下 呈現之色彩。部分擷取之錄影及視訊畫面中,可辨識縱火 犯所戴安全帽體兩側為低明度、中間為高明度之窄、寬、窄 3條縱向飾條,其中寬縱向飾條於前額及後頸位置各有1低明 度不明標誌,但無從辨識其於正常光源照射下呈現之色彩。 部分擷取之錄影及視訊畫面中,可辨識縱火犯所騎乘之機 車前方可能有2 支後照鏡。由於待鑑視訊及影像檔案錄影 時間為夜間,且畫面雜訊明顯、解析度不足,待鑑車身側面 字樣所占畫面面積太小,放大後仍模糊不清,無從辨識機車 側身字樣」(見上更一卷一第151至158頁)。⑷自被告住處 查扣之衣物及鞋子,依第一審拍照勘驗情形(見第一審卷二 第138、151至157 頁),與案內監視錄影畫面比對,難以辨 識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犯嫌穿著之黑色橫條紋長袖上衣、鞋子 ,與扣案之黑色橫條紋長袖上衣、運動鞋相同等項,認各監 視錄影畫面所示犯嫌使用之安全帽與機車,欠缺個別化之特 徵,無從證明與查扣之被告安全帽、機車為同一;扣案之衣 物與鞋子,亦難證明係監視錄影畫面中犯嫌所著用。而無從 據以特定被告係被訴縱火案之行為人,乃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
四、然前述案內同時存在而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未曾送請 鑑定機關就各監視錄影內容與扣案安全帽、衣物及機車等實 物比對確認有無可資辨識而相同之具體特徵暨其他可判斷關 連性之事證,致事實不明,若囑請資訊工程專家(例如大學 資訊工程學系所或中央研究院等其他學術機關資訊科學研究 所專業人士)針對現存各錄影資料電磁紀錄「原始檔案」, 依最新技術鑑定,提高影像解析度及還原色彩,輔以被告與 3 縱火地點同具聯繫因素等事證綜合觀察,當影響判決之結 果。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述事證非無調查可能,原審未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 查之聲請,指摘原判決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違誤,並非全 然無據。
五、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 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