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本立
參 加 人 李育叡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陸榆珺律師
輔 佐 人 王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 年4 月29日經訴字第109063039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以「銀髮族居家行為模式監視 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 分別於101 年12月3 日、102 年5 月31日為審查意見通知後 ,原告於102 年2 月4 日、102 年9 月11日先後提出修正本 ,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098142627 號 審查後,於102 年12月3 日核准予專利,並於103 年2 月11 日發給第I42646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 於106 年6 月15日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8 年11月18 日(108 )智專三(二)04112 字第1082109190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最末段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所欲 量測之水流量包括刷牙洗臉、上廁所、澆花、煮飯、洗澡等 各種水流量,並非僅欲量測全戶的水流量,因此系爭專利將 水流量計設置於用戶入水口,可以完整蒐集獨居長者居家完
整用水之些微即時變化,並非簡單位置之移動,亦非通常知 識者可以達成之設計或降低成本之考量而已,另證據1 係採 用個別出口水,證據2 亦無任何教示及建議可將該流量監測 器設置於入水口端,且由入水口端監測是一種全戶的概念, 原處分認為水流量計「設置於至少一用戶之入水口」之技術 特徵僅為證據1 之簡單變更,實為謬誤之判定。另依證據1 說明書僅揭露水量檢測器係檢測一段長時間的總用水量累計 數值,並未揭示其可為即時水流量計。又證據2 說明書第【 0011】段所揭露乃於居家每個處所安裝多個分別對應水龍頭 之流量偵測器12、12A ,同時回報訊息為各安裝處位置所使 用流量及間隔,與系爭專利僅安裝一即時流量計於至少一用 戶之入水口,並回傳即時用水量之技術完全不同,證據2 係 將用戶內特定用水裝置安裝流量計,並將各流量計之非即時 資訊回報至用戶之控制器,而為數眾多之控制器再將用水量 彙整傳輸至網路上之電腦,而與系爭專利完全無關。證據1 、2 所描述專利內容有相當多重疊之處,雖均為以用水量偵 測長者居家行為,但核心技術及具體作法與系爭專利均不相 同,所達成之功能也遠遠不及系爭專利。綜上,證據1 、2 之結合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且差異處 難謂簡單變更,且長時間用水資料之累積,即便組合仍無法 達成系爭專利即時資料比對分析之功能與目的,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比對裝置用以 比對水量資料及一緊急事件用水量模式,若符合,則發出一 訊號」,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 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傳輸模組用以立即傳輸該緊急事件 訊號」,系爭專利則可以藉由分析即時用水量行為判定長者 居家若發生緊急事件,將任一水龍頭開大一段時間後,即可 藉由系統告知家屬(或照顧單位)發生緊急狀況,因系爭專 利採即時流量偵測,因此只需30至60分鐘左右即會發出警告 ,以爭取緊急搶救之時間,證據1 使用之技術手段為全日之 用水量,與系爭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因此證據1 、2 之組合其技術特徵及應用效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完全不同。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控制器包括一 儲存裝置,用以儲存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證據 1 第1 圖及第【0012】段所揭露之計時器為一平日或假日功 能之計時器,而非系爭專利所使用之即時用水量分析之技術 特徵,因此證據1 、2 之組合其技術特徵及應用效果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4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之附屬
技術特徵,係界定傳輸模組以封包形式傳輸、以網路傳輸、 以電話線路或行動電話傳輸,如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亦具進步性。至系 爭專利請求項8 ,其附屬技術特徵係「其中該控制器另包括 一資料壓縮器,用以壓縮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 該請求項乃針對系爭專利需即時回傳被照顧長者即時用水量 資訊,經壓縮後可降低資料傳輸量、傳輸延遲及費用,惟證 據1 、2 均未描述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 類似之設計,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8 具進步性。
㈣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甲證1 為本件舉發案之第1 次舉發審定書之處分,舉發人不 服提起訴願,經本局發現所為第1 次舉發審定書之處分(即 甲證1 )有瑕疵,乃自行撤銷原處分並重為處分(即甲證2 ),據此,原告於起訴狀援引甲證1 所載理由之主張悖於事 實,均不足採,合先敘明。
㈡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最末段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所欲 量測之水流量包括刷牙洗臉、上廁所、澆花、煮飯、洗澡等 各種水流量,並非僅欲量測全戶的水流量,系爭專利將水流 量計設置於用戶入水口,並沒有特別監測全戶的概念,是以 原處分之判斷並非有誤,因此,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僅在於入水口設置之位置,通常知識者有動機依其設 計需要或成本考量,將水流量計分別設置於廁所、浴室、洗 臉台等地之入水口或僅設置於用戶之入水口,因此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水流量計,設置於至少一用戶之入水口」技術特 徵僅為證據1 之簡單變更,即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偵測 用戶即時水量資料之功效。證據2 說明書第【0011】段揭露 該處理器14將設置於住宅內之流量偵測器12、12A 所檢測出 用水之使用場所、使用流量、使用間隔等各種情報,傳送至 外部的監視伺服器28,另證據2 說明書第【0012】【0013】 段記載電腦連結監視伺服器,監視者可從監視用電腦得知住 戶用水狀態,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傳輸模組 ,用以將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傳輸一資訊系統」技 術特徵。證據1 、2 皆為監測之相關技術領域,故技術領域 具有關聯性;證據1 、2 皆欲解決高齡住戶健康監測之問題 ,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1 、2 皆為利用監測水 流之功能以監測高齡住戶健康狀況,功能具有共通性,故通 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 、2 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目 的及功效,證據1 、2 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㈢證據1 說明書第【0024】段揭露該量測結果會與平常用水預 設值進行比較,超過該平常用水量的話,該警報器就會進行 警報,已實質揭露「其中該比對裝置用以比對該即時用水量 資料及一緊急事件用水量模式,若符合,則發出一緊急事件 訊號」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說明書第【0011】段所揭露 該處理器14將設置於住宅內之流量偵測器12、12A 所檢測出 用水之使用場所、使用流量、使用間隔等各種情報,傳送至 外部的監視伺服器28,亦已實質揭露利用傳輸模組對外部傳 輸訊號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1 、2 之結合可達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2 、3 相同目的及功效,因此證據1 、2 之結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不具進步性。
㈣由證據1 第1 圖及說明書第【0012】段所揭露:一計時器3 跟一處理器4 會開始計算該水量檢測器之各水量檢測之時間 ,一記憶體4 儲存上述資料,已實質揭露前開附屬技術特徵 ,因此證據1 、2 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其附屬技術特徵係界定 傳輸模組以封包形式傳輸、以網路傳輸、以電話線路或行動 電話傳輸,由於前開附屬技術特徵之傳輸方式皆為傳送資料 至外部的一般方式,而為通常知識者所熟知,因此證據1 、 2 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不具進步性。 至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部分,由於將資料壓縮 以減少資料儲存量之相關技術為通常知識者所熟知,因此證 據1 、2 之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及聲明:
㈠所謂「全戶」用水均未於原告之專利申請過程中所揭露,也 並非其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所界定,縱使原告於舉發答辯 或訴願過程補述,亦非得以列為其專利之構成要件。原告所 謂之長時間與即時並未有任何科學論證足以區別,亦無量化 及量化之根據。訴願決定亦指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即時水 流量計係量測特定時間內用戶之水流量以取得即時用水量資 料,其並未對全戶之用水量作限制界定,且依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5 頁第21行至第6 頁第4 行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所 欲量測之用水量亦包含高齡住戶刷牙、洗臉、上廁所、澆花 、煮飯及洗澡等各種居家生活起居之水流量,解釋上量測全 戶之水流量僅為一種實施例,自不得將其視為限制條件而用 以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證據1 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也提到「高齡專用住宅、單身專用住宅等,希望在管理室可 同時了解各居住者的安全與否,以便緊急事故發生時可以第 一時間作反應」,是證據1 亦係在解決高齡專用住宅、單身
專用住宅等問題(單身使用相當全戶使用)。況系爭專利之 專利說明書記載「…因此,本發明之居家行為模式監視系統 可應用於獨居銀髮族之相關照護」,既然係獨居,則廁所、 浴室、洗臉台等位置之水量檢測器正是全戶監測。另證據2 揭示「處理器14係將設置於住宅內之流量偵測器12、12a 所 檢測之用水的使用地點、使用流量等各種訊息傳送至外部監 視伺服器28…」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藉由「一傳輸模 組,用以將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傳輸一資訊系統」 ,原告主張證據2 所描述為各流量偵測器偵測資料傳輸至外 部電腦,而非一用戶之數據,與系爭專利完全無關,並非可 採。
㈡原告一再指稱系爭專利可以偵測即時用水量,而藉以區別證 據1 較長期間用水量之偵測,然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請求項 均未界定何謂即時,況且「即時」若是一小段期間,其與一 大段期間之具體界定與分別為何,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2 、3 、4 與證據1 、2 之組合其技術特徵及應用效果完全 不同,亦非可採。另原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8 並無實體辯論,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無實質可專利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8 亦無實質可專利性。 ㈢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於98年 12月11日申請,被告於102 年12月3 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 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100 年12 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 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又發 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 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 2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 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 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 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㈡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1 、2 作為舉發證據,其中,證 據2 為83年12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公開號發明 專利案,證據2 為90年4 月13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 0 公開號發明專利案,上開舉發證據之圖式詳如附圖2 至3 ,且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均可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為適格之舉發證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對於獨居銀髮族之相關照護,習知技術 係裝設監視器,以觀看獨居銀髮族之行動是否發生異常。但 利用監視器將侵害個人之隱私權,且須有人時時注意觀看該 監視畫面,且必須在每個活動空間均裝設以能即時發現異常 。另外,習知技術利用一電視開關偵測器,以偵測獨居銀髮 族之看電視時間,並利用一重量感測器設置於床墊,以得知 獨居銀髮族是否上下床,或者利用一翻身偵測器設置於床墊 ,以偵測獨居銀髮族睡覺時之翻身情況,然而,這些方式僅 能偵測獨居銀髮族一天中某一時期之活動狀態。由於銀髮族 之生活起居正常,各種行動之時間應相差不大,且每天各種 行動之即時用水量應不相同,但其即時用水量之時間週期應 大致固定,因此,系爭專利採取利用該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變 化資料之技術手段,以得知該用戶之各種居家行動是否正常 ,若有異常,則可以最快速度進行狀況之處理。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 之內容如下:一種居家 行為模式監視系統,包括:至少一即時水流量計,設置於至 少一用戶之入水口,用以偵測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 ;一控制器,用以接收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及儲存 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一傳輸模組,用以將至少一 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傳輸至一資訊系統;一用水量模式建 立裝置,用以依據一用戶於一設定期間之即時用水量資料, 建立該用戶之一正常狀態之用水量週期模式;及一比對裝置 ,用以比對該即時用水量資料及該用戶之該正常狀態之用水 量週期模式,若有異常,則發出一用水量異常訊號。 ㈣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8 不具進 步性:
⒈承前所述,系爭專利係就獨居銀髮族之照護,採取利用用戶 之即時用水量變化資料之技術手段,以得知用戶之各種居家 行動是否正常,若有異常,則可以最快速度進行狀況之處理 ,而證據1 說明書第【0001】段記載「本發明係關於一種用 於高齡專用住宅者之健康異常檢驗裝置。」【0006】段記載 「本發明係先記錄每個人的個別用水狀況,再以此為依據判 斷平時用水量是否出現異常,藉此來判斷生活者之健康狀況 」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居家行為模式監視系 統」。其次,證據1 說明書第【0031】段記載「本發明創作 只要根據預設各種使用狀態之用水量與實際檢測用水量相比
較後,就可以得知生活者是否健康出現異常」、第【0011】 段記載「本發明創作之使用態樣。1 是用於廁所、浴室、洗 臉台等個人用水量之水量檢測器,或是各住戶全體用水量之 水量檢測器1 」,其中,證據1 之水量檢測器係對應於系爭 專利之水流量計,證據1 之各住戶全體用水量已揭露設置水 量檢測器可設置於用戶入水口,故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一種居家行為模式監視系統,包括:至少一水流量 計,設置於至少一用戶之入水口,用以偵測至少一用戶之用 水量資料。」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1 說明書第【0011】段記載「當水有流通時該水量檢測 器1 會將檢測結果以一脈波訊號給處理器2 」第【0012】段 記載「……4 是記憶體,主要是儲存上述資料」,其中證據 1 之處理器的接收埠、記憶體對應系爭專利之控制器,故證 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控制器,用以接收至少一 用戶之用水量資料及儲存至少一用戶之用水量資料」之技術 特徵。
⒊證據1 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該處理器2 ……設定於一 預設期間內,統計該水量檢測器所傳來之檢測結果」第【00 19】段記載「……如果是休息日的話會將水量測量結果設定 為休息日之水量預設值並加以儲存。」第【0020】段記載「 ……將水量測量結果設為平日之用水預設值並加以儲存」, 並參考證據1 第2 圖所示內容,證據1 之處理器計算區塊係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用水量模式建立裝置,證據1 之預設期間 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設定期間,證據1 之用水預設值則對應 於系爭專利之用水量週期模式,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一用水量模式建立裝置,用以依據一用戶於一設定 期間之用水量資料,建立該用戶之一正常狀態之用水量週期 模式」之技術特徵。
⒋證據1 說明書第【0014】記載「5 係將待檢測日之用水狀況 與該用水量預設值進行比較之比較手段」第【0022】段記載 「上述用水量預設值A 設定後,透過該水量檢測器測量待檢 測日之用水狀態與該用水量預設值A 進行比較」,並參考證 據1 第2 圖所示內容,證據1 之比較手段係對應於系爭專利 之比對裝置,證據1 之用水狀況係對應系爭專利之用水量資 料,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比對裝置,用以比對該 用水量資料及該用戶之該正常狀態之用水量週期模式,若有 異常,則發出一用水量異常訊號」之技術特徵。 ⒌依證據1 第【0011】及第1 圖所示,其技術內容係將檢測結 果以內部連線傳送至處理器,並非透過傳輸模組往外部傳送 ,故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傳輸模組,用以
將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料傳輸至一資訊系統」。惟證 據2 說明書第【0011】記載「處理器14將設置於住宅內之流 量偵測器12、12A 所檢測出的使用場所、使用流量、使用時 間、使用間隔等各種情報,傳給做成監視伺服器28的表示項 目之電腦29。」第【0013】段則記載「監視者想從監視用電 腦33得知住戶的用水狀態時,透過網際網路訪問web 伺服器 所設定的監視IP,就可以從監視用電腦33查看住宅內用水狀 態等相關項目」,並參酌證據2 第1 圖所示內容,證據2 已 揭露處理器將流量偵測器所偵測到的流量資料傳輸至監視伺 服器,是證據2 之處理器必定具有傳輸模組的功能,故證據 2 已揭露「一傳輸模組,用以將至少一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資 料傳輸至一資訊系統」之技術特徵。
⒍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記載「即時用水量資料」之技術 特徵,包括用來建立用水量週期模式之設定期間的用水量資 料及用以比對之偵測時的用水量資料,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記載「由於銀髮族之生活起居正常……各種居家行動 之時間,其時間週期應相差不大,且上述各種居家行動之即 時用水量應不相同,但其即時用水量之時間週期應大致固定 ……利用該用戶之即時用水量變化資料,以得知該用戶之各 種居家行動是否正常」,另參酌原告所提出之國家教育研究 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網頁資料,可解釋 為「( 一) 計算機系統在接受資料輸入後,立即處理並將處 理後的結果回傳給資料來源的處理方式。……( 二) 指可與 真實世界之變化同步或幾乎同步發生的程序。……」足證「 即時用水量」應係指單次用水行為發生時量測到的用水量變 化,「用水量週期模式」係指各不同用水行為(例如:洗澡 、澆花)所反映出的用水量變化模式。然而,依證據1 說明 書第【0017】記載「各用水預設值之設定方式。請參閱第3 圖所示具有二種設定方式,例如:第3 圖( a)所示,係量測 一日的用水狀況。而第3 圖( b)所示,則是量測每天於各預 設期間內之用水狀況。」第【0021】段記載「第4 圖係一定 期間內之用水量分布狀態示意圖,根據該圖所示,因為用水 集中在早上4 點到早上8 點這段時間內,所以將該段時間內 之用水量作為用水預設值( A)」第【0025】段記載「第5 圖 ( a) 是晚上10點到半夜5 點的夜間水狀態舉例圖,由該圖 可知一天用水次數:……該用水預設值可以是以一天用水次 數作為設定。第5 圖( b)是使用次數與度數之間的狀態舉例 圖,由該圖可知,一天的用水次數與度數之間的關係可作為 該用水預設值。」第【0028】段記載「第五圖( c)是用水時 間與使用度數的關係舉例,由分布狀態可知,時間區內的用
水累積時間是在2 ~3 小時,而將該範圍A 設定為該用水預 設值。」第【0029】段記載「第五圖( d)是將用水量作為情 報源。將一天的用水量進行統計後分析,以設定為用水預設 值。」,由上可知,證據1 之用水預設值及用以比對偵測的 用水量資料皆為長時間(數小時或以上)的累積值作為計量 標準,此由第5 圖( b)、( c)、( d)係計算晚上10點到半夜 5 點之一定區間內該用戶的累積用水次數、累積用水時間、 累積用水量自明,故證據1 並未揭露或教示以單次用水行為 的用水量作為基礎,建立用水預設值或偵測單次用水行為的 用水量。此外,證據2 說明書第【0010】段記載「流量偵測 器12可以裝設或拆除於水龍頭或水龍頭之連接部品之任意一 段部……流量偵測器12可拆裝性設在該流量調節閥15B 內」 ,而第7 圖僅繪示流量長條圖,且未標示橫軸之意義為何, 是以由證據2 僅可知在水龍頭或其他與水管相連接的設備中 裝設流量偵測器,可於監視計算機觀看量測到的水流量,故 證據2 亦未揭露或教示以單次用水行為的用水量作為基礎, 建立用水預設值或偵測單次用水行為的用水量。另依上開說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根據量測到的即時用水量變化,比 對已建立之即時用水量週期模式,即可得知該用戶進行的居 家行動為何,並判斷是否為正常還是異常,而達到快速得知 行動模式正常或異常的功效,系爭專利對照證據1 、2 即具 有功效之增進,因此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⒎至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本發明之居家行為模式監 視系統10另包括一緊急事件用水量模式17,該比對裝置15用 以比對該即時用水量資料及該緊急事件用水量模式17,若符 合,則發出一緊急事件訊號。因家中之水龍頭在廁所、廚房 、屋外陽台等都有,故若銀髮族即將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將 任一個水龍頭打開至最大,讓水一直流,若持續十分鐘或二 十分鐘以上,則表示發生緊急事件,該傳輸模組13立即傳輸 該緊急事件訊號,該資訊系統14就會馬上得知該緊急事件訊 號,並立刻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緊急狀況之處理」,係指系爭 專利除用水量週期模式外,另有一緊急事件用水量模式,例 如持續數十分鐘均量測到最大用水量,因為此種用水量模式 明顯與平常狀態建立的用水量週期模式不同,因此判斷為發 生緊急狀況,故上開所稱「持續數十分鐘或更長」並非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即時水流量」的「即時」時間,而 是指緊急事件的水流量週期模式,參加人據此主張證據1 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即時用水量」,即非可採。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8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就
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進一步界定附屬技術特徵,因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8 不具進步性,被告就系爭專利所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 立應為撤銷之處分,尚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均非妥 適,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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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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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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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