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
原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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