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58號
IPCV,109,民著訴,58,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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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
原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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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