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朕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浩一、王茹瑩、劉淑惠、徐國恭
、郭哲銘、孫才恩、黃嘉華、顏誥廷、洪維駿、張嘉浤等因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金錢給付之部分聲明合計為新台幣
(下同)2,408,400 元;關於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侵害部分聲明,
因仍屬財產權訴訟,惟其上訴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每位被
上訴人各165萬元,共10位被上訴人),合計上訴利益為18,908,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