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698號
STEV,109,店補,698,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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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郭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柏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3,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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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